會員與會費
(a) 凡屬本埠華商、擁有商業註冊准證或營業牌照,願遵守本會章程者,均可申請為會員。申請入會 者須填入會申請表,於獲得本會會員二單位之推荐,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方可為會員。每個會 員須委派一名華商為代表。所謂《華人公司》或《華人商號》乃指華人佔股一半或以上之公司或 商號。
(b) 申請入會者須獲得理事會通過,方為有效。
(c) 理事會可拒絕任何入會者之申請,不須闡述任何理由,而其決定為最後之決定。
(d) 申請入會獲得批准後,秘書處須以書面通知入會申請者,並給予一本本會章程。
(e) 本會之入會費為十元,於入會時繳交。
(f) 月捐最低為三元。如會員積欠月捐達六個月者,理事會有權暫停其會籍,直到該會員繳清其月捐 及理事會恢復其會籍為止。
(g) 凡會員已結束營業或被宣佈破產者,其會籍自動終止。
(h) 凡有下列情況者,不得被委派為會員代表:
i. 未滿廿一歲者;
ii. 精神不正常者;
iii. 被宣佈破產而尚未撤消者。
(i) 凡會員欲退會,可用書面通知秘書長,並由秘書長向理事會報告。退會者須繳清所欠月捐及已認 捐而未繳清之捐款。
(j) 凡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,必須四分三理事會人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中之四分三通過後,則有權暫停 或開除其會籍。被暫停或開除之會員,如不服理事會之判決,可向會員大會上訴。理事會必須將被 暫停或開除會員事件在會員大會作書面報告。
(k) 會員之權利如下:
i. 出席其有權參加之會議,並在會議中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及被選舉,惟必須根據章程3(k)(iii) 條文在每屆理事任滿前六個月成為會員者才有選舉及被選權;
ii. 享受本會規定之一切會員權利;
iii. 被委任為各小組委員,惟僅有理事可被委任為選舉小組委員。
(l) 任何商號會員,如欲更換代表,須書面通知理事會;如被更換之代表已當選為本會專職理事、理 事或委任理事者,其職位不變,直到該屆任滿為止。
(m) 會員之義務如下:
i. 遵守本會章程及議決案;
ii. 協助會務之進行;
iii. 付還月捐及承諾的特別捐款。
(n) 永久會員:
i. 凡會員繳付RM500即可成為永久會員。
ii. 永久會員如所屬公司商號結束營業或出售予非華裔逾50%股份,則自動取消會員籍。
山打根中华商会 - 秘书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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